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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阅核制时代来了,各地法院已经推广开来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年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有省高院的院长介绍经验时,提出施行“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施行庭领导阅核制度,重大案件报院领导阅核的本地经验,在会后的“人民法院报”作为经验公开刊发。

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亲自讲解了“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的概念。
之后,各地法院的官宣可知,裁判文书阅核制度,成了各级法院开会重点强调的工作,从制定规章制度,到具体案件适用,再到纳入考核指标,已经速度在各级法院推广开来。
可以说,这是上一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官独立裁判案件之后,司法审判权限和流程的一次重大改革。根据法院官宣内容,烟语君给大家汇集了一下各地的做法,希望有所帮助。

乌审旗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文书“阅核”机制


什么是审批制?
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裁判意见,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


什么是“阅核制”?
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阅核”机制,压实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乌审旗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乌审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规定》,并制作《乌审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表》,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流程、阅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障法律文书核阅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法院将切实以阅核制度为导向,把监管触角向前伸、向后移,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各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努力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内容来自:乌审旗人民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9月11日全面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


《宁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 11日起试行。

《办法》中明确“阅核”是指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做出的裁判文书和工作文书,从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格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办法》中还对阅核主体、阅核方式、阅核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阅核”机制的全面落实,有利于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其指导办案、规范办案的作用。通过明晰职能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以“个案监管”强化“类案管控”,带动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有效提升,推动宁城县人民法院审执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转自:宁城县人民法院)


乐都法院9月15日施行《院庭长阅核案件暂行办法》

“阅核制”提出以后,乐都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就“阅核制”开展研讨,法官们一致认为全面推行阅核机制
一是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要紧扣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效提升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二是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要明确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其指导办案,规范办案的作用,以个案监管强化类案管控,带动法院审判整体质效全面提升。三是有效提升案件质效的必然要求。要通过阅核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把好监管管理关、案件质量关,审判效果关,实现集体会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化解案件裁判中潜在问题,促进类案审判思路,裁判尺度统一。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乐都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院庭长阅核案件暂行办法》,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自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阅核是依据院庭长监督权责清单、法官权责清单、院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对合议庭、独任制审判员作出的结案文书,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阅核并留痕。除以调解、申请撤诉方式结案以外,所有案件结案文书均需分级提请院庭长阅核,审判员对院庭长阅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或由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院庭长不得径行改变审判员的意见。
下一步,乐都法院将以落实阅核制度为抓手,积极探索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利运行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监督纠偏差、破难题、补短板,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内容来源:乐都法院、青海高院)
张湾法院9月1日起施行审判监督管理阅核制度 
为加快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压实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张湾法院以“阅核”制度为抓手,全力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
端正司法理念,明确权责边界。张湾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阅核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的通知》,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层级、阅核监管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扭转“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被动局面,让“阅核”制度成为平衡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良方”。


坚持能动司法,拓展监管效能。明确除以调解、申请撤诉方式结案以外,所有案件均需分级提请院庭长阅核,切实通过以“阅核”制度为导向,把内部诉源治理、四类案件监管、提升案件质效结合起来,将监管触角向前伸、向后移,着力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案件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数字法院赋能,确保阅核实效。将“案件阅核登记表”与“发文签批单”有机融合,嵌入数字法院,设置阅核提示功能,提醒法官先提请阅核再审批报结,实现一张表解决多重事,既保证阅核制度不越位不变形,又保证实际操作简单方便,有效兼顾公平与效率。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张湾法院将继续探索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内容来自张湾法院)

灵璧法院已经审结由院长阅核之后宣判的案件



近日,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本案具有重大信访隐患,被列入“四类案件”,由院长监管。经审委会讨论形成决议,由院长阅核后宣判。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灵璧法院以“阅核”制度为抓手,全力促进审判执行工作。


该院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制定了《灵璧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的试行办法》《灵璧县人民法院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规定》,办法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流程、阅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错误观念。明确院庭长监管既是权利更是责任,以“阅核”为抓手,规范管理方式,确保监管有力度。目前院庭长已完成由“要我管”到“我要管”新理念转变。


该院通过阅核制度,把诉源治理、个案监管与类案办理结合起来,将监管触角向前伸、向后移,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减少程序空转,着力提升服判息诉率,避免矛盾激化,以“如我在诉”的角色转换,以“有信必复”群众情感,切实解决涉诉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三位一体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内容来源:灵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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